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 林惠娟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