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王韋傑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偽造文書罪執行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韋傑犯偽造文書等罪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王韋傑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9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103年12月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執行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法務部106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1700號函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上述法務部函影本、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6月7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2330號函、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及成績記分總表可憑,依法聲請裁定免其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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