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沁涓受刑人蕭鎮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字第1259號、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2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沁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沁涓(下稱具保人)因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予以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
8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以10
9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前述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而受刑人於前述判決確定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且通知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21號卷內之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依據前述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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