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9號原告周○淵地址詳卷送達代收人 周聰宇 地址詳卷被告 呂理照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12年度簡字第3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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