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志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志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志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6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