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8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王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宜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給付債務人聘金新臺幣150,000元保管金新臺幣39,000元係由債務人領取之相關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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