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206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國棟 間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雖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2165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0年9月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證。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王本源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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