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尤菀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