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仁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量拾壹點柒陸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仁宏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6月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0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而本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合計毛重11.80公克、合計驗餘量11.764公克,聲請書記載為「驗餘淨重11.764公克」),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12月3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4、53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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