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9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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