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8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 昱陞 代理人 蔡嘉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祈甫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壹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