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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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737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仁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 鐘仁瑋 」應更正為「鍾仁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