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重置身降機控制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83號上訴人 魏士荃
羅至玄 劉靜嫻 周培震 王美珠 林豪信 (即 趙薇之 繼承人) 陳振銘 張進榮 張添晉 郭顏溱 呂永福 江淑惠 徐世吉 黃偉興 王增樹 徐寶珍 方自淑 李世維 黃棟奕 楊天柱 王敏哲 王敏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被上訴人 陳錦崑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重置升降機控制系統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劉台安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