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司小調字第330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賴應祥 住○○市○區○○里○○路○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市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