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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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25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莊景亮
相對人
即被告 吳明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