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02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0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1025號聲請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1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程序為之者,應視為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提出司法訴訟救助抗告狀,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視為再審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又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22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17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8年4月1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張國勳法官林欣蓉法官高愈杰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廖鴻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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