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智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10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1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堪以認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及咖啡色結晶共8包經送驗後,檢驗機關隨機抽樣
2包白色結晶及1包咖啡色結晶,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7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14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且依被告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不爭執上開8包結晶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情,足認該等物品均係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而用以裝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編號│扣案物及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277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克、驗餘淨重0.266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4.432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克、驗餘淨重4.420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587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克、驗餘淨重0.515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32公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32公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6│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4公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7│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8公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8│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24公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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