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 簡伯修
張芸香 被告 何家豪
黃進金方俊 工程行上列被告等人因被告何家豪被訴本院106年度竹交簡字第9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凱平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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