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魏毓芬 被告 董大誠
參加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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