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志閔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2年4月13日10時4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芸葶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