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3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珈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林珈卉於民國104年08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0,000元整,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借款明細壹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