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汐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闕壯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闕展鵬 即闕健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陸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