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48號聲請人 謝明珊 代理人 林欣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吳高森板信商業銀行大直分│107年11月30日│50,000元│TA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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