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高紹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108年度執再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紹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高紹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其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高紹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高紹華於107年3月7日出具現金3萬元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於107年7月13日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3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送交執行,經聲請人按具保人即被告住居所地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併通知如未到案執行將依法聲請沒入所繳保證金,然被告並未按時到案執行,經檢察官派警前往其住居所拘提亦無著等情,有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37
8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暨通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08年4月30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083007627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是核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首揭規定沒入具保人即被告高紹華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