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86號原告 何宛華 被告 袁建業 被告 劉寶春 被告 何宗龍 被告 秦庠鈺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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