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32號
原告 李光祥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複代理人 王介文 律師
被告 葉佐斌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鐘煒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