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32號

原告 李光祥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複代理人 王介文 律師

被告 葉佐斌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鐘煒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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