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42號聲請人 鄭貴夫 相對人晨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麗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就其中之新臺幣壹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勞工,雙方因聲請人因工受傷之勞資爭議,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並於民國104年4月1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就損害賠償乙項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達成調解,由相對人分期給付,自104年5月起至同年9月止,於每月5日(含)以前給付1萬元,共分5期。惟事後相對人僅給付4期,尚有104年9月份應付之1萬元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故聲請就尚餘之1萬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4年4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查。聲請人以相對人屆期仍未依約履行最後乙期之給付義務為由,聲請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之未付款項准予強制執行,合於上述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