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05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對相對人乙○○之請求原因及事實。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