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985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 被告 林富國 住○○市○里區○○路00巷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李依達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