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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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53號原告 李台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揚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補正提出聲明狀記載,其請求被告賠償明細為「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37,800元、精神賠償50,000元」等情,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7,800元(計算式:37800+50000=878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