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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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烈温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董文貴 債權人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1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3司執消債更53號函通知14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除附表編號4、6之債權人明示同意及編號14之債權人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債權人人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68.87%)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自104年4月起於台灣本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維
修及噴漆之正職技術員,其103年4月至104年1月薪資總計為313,060元,每月平均為31,306元,另有年終獎金70,050元,酌量保留上開獎金3分之1供債務人節慶之需,故其獎金所得每月平均為3,892元【(70050×2/3)÷12=3892】,此有薪資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憑,合計債務人平均每月所得為35,198元【計算式:31306+3892=35198】,但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健保費583元及勞保費528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34,087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為中低收入戶,除子女午餐費及健保費減半
外,並無其他補助,現租屋居住,每月租金8,000元,與其妻均攤每月應負擔租金4,000元,另有未成年子女張○濬(00年生)、張○軒(00年生)須其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戶籍謄本及屏東縣內埔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堪信為實在。審酌債務人並無可供居住之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有租屋供全家居住之必要,且其主張每月租金4,000元亦未逾其所居住之屏東縣內埔鄉之一般租金行情,尚稱合理。另張○濬、張○軒均尚未成年,亦有受其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張○濬、張○軒每月扶養費由債務人與其妻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負擔10,869元。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有效保單,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19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佐。以債務人每月所得34,087元,扣除債務人自已之生活費10,869元、每月租金4,
000元及上開扶養費10,869元後,僅餘8,349元,其所提每月清償8,8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全部餘額(已逾5分之4),作為清償之用,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8,8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6.57%││5.債務總金額:9,632,026元││6.清償總金額:633,6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715,819│17.81%│1,567│112,824│││股份有限公司│││││├──┼────────┼─────┼─────┼──────┼─────┤│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17,093│2.25%│198│14,256│││股份有限公司│││││├──┼────────┼─────┼─────┼──────┼─────┤│3│遠東國際銀行股份│1,062,111│11.03%│971│69,912│││有限公司│││││├──┼────────┼─────┼─────┼──────┼─────┤│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939,841│20.14%│1,773│127,656│││股份有限公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27,247│10.66%│938│67,536│││股份有限公司│││││├──┼────────┼─────┼─────┼──────┼─────┤│6│台新資產管理股份│88,601│0.92%│81│5,832│││有限公司│││││├──┼────────┼─────┼─────┼──────┼─────┤│7│富全國際資產管理│295,637│3.07%│270│19,440│││股份有限公司│││││├──┼────────┼─────┼─────┼──────┼─────┤│8│萬榮行銷股份有限│745,225│7.74%│681│49,032│││公司│││││├──┼────────┼─────┼─────┼──────┼─────┤│9│良京實業股份有限│617,089│6.41%│564│40,608│││公司│││││├──┼────────┼─────┼─────┼──────┼─────┤│10│甲○○○資產管理│111,828│1.16%│102│7,344│││股份有限公司│││││├──┼────────┼─────┼─────┼──────┼─────┤│11│金陽信資產管理股│290,738│3.02%│266│19,152│││份有限公司│││││├──┼────────┼─────┼─────┼──────┼─────┤│12│新光行銷股份有限│280,362│2.91%│256│18,432│││公司│││││├──┼────────┼─────┼─────┼──────┼─────┤│13│富邦資產管理股份│270,435│3.81%│247│17,784│││有限公司│││││├──┼────────┼─────┼─────┼──────┼─────┤│14│歐凱資產管理有限│970,000│10.07%│886│63,792│││公司│││││├──┼────────┼─────┼─────┼──────┼─────┤│合計││9,632,026│100%│8,800│6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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