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港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港簡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雙和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雙和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考量刑度的理由告訴人 林志豪 是清潔隊員,依法維護環境整潔,並盡心執行職務,而被告自己違規隨意丟置垃圾在先,被發現後卻惱羞成怒,不僅以言語恫嚇,更在告訴人離開現場後駕車跟隨,其行為甚為囂張,更是無視於告訴人執行公務的狀況,而告訴人為基層清潔隊員,在公務體系中或許只是個小螺絲,但其實才是跟我們生活息息相關,是讓我們能每天正常生活的關鍵人物,尤其工作的場域跟其他公務人員相比,必須忍受髒亂、不好的氣味與吵雜的環境,是很多很多跟告訴人一樣的公務員願意接手這樣的工作,我們的生活才能井然有序,被告必須知道,你的現世安穩,是多少人的負重前行,是以被告魯莽行徑本院絕不能夠寬待,否則如何能維護像告訴人這樣的基層公務員能安心執行職務,然而,考慮到被告犯後願意面對錯誤,而過往並未見刑事記錄,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可信其此次逾矩應是偶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含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2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9年度偵字第116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161號被告劉雙和男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鄰○○○路0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雙和於民國108年9月13日上午6時12分許,在雲林縣麥寮鄉麥豐村新興路與自強路口,因雲林縣麥寮鄉公所清潔隊員林志豪針對其違規丟置垃圾行為依法執行拍照存證取締職務一事,心生不滿,竟基於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恐嚇之犯意,徒手抓住林志豪衣領,並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林志豪:「我看到你在拍照,趕快把照片刪掉,不然我就打你」等語,林志豪當時擔心遭到不測,遂將照片刪除,並下車快速步行離開,劉雙和見狀又駕車上前恐嚇:「你過來,你要是去檢舉我,我就要跟你玩」等語,致林志豪心生畏懼並生危害於生命、身體、自由安全。嗣經據報警員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 林志賢 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雙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志豪於警詢時之指訴情形相符,並有現場照片2張、監視錄影畫面之翻拍照片4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雲林縣麥寮鄉公所清潔隊服務證影本1份及錄影光碟片1片可憑,則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等罪嫌。被告一行為觸犯前揭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同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檢察官柯木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王姵涵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2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