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英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英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蔡英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書及簡易判決書共
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