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9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世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年4月25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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