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世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4月25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世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4月25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