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梅玉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4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梅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梅玉因重利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03年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簡梅玉因重利及強制等案件,前經本院以
102年度簡字226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15罪)、
6月及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已於103年2月6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9月12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