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建志具保人黃美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美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伍仟元具保,經具保人黃美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何建志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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