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禁戒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謙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禁戒處分之繼續執行(101年度執聲己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謙華之禁戒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謙華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花簡字第85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月確定,受刑人自民國101年6月8日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下稱玉里榮民醫院)執行刑前禁戒,經該院醫師專業醫療判斷,認受刑人目前已無繼續施以禁戒之必要,爰依刑法第89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執行刑前禁戒等語。
二、按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1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花簡字第85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嗣經聲請人委請玉里榮民醫院於101年6月8日起執行禁戒處分至今,經該院評估認受刑人於禁戒期間無明顯酒精戒斷狀態,亦未發現有妄想幻覺等精神症狀,受刑人之情緒在前藥物使用上亦為平穩,目前僅需藥物治療,而無住院診療必要乙節,有該院101年7月12日玉醫醫字第1010006157號函及所附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核,足見受刑人無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89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育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