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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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