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147號債權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宗 代理人 林奕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R.WICHAIPHATPROM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委任林奕堯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