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第2項)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推事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推事迴避者,應以推事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著有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本院所提105年度交字第257號交通裁決行政訴訟事件(下稱本件交字257號交裁事件),經該事件承辦之 魏式瑜 法官於民國105年8月4日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伊於105年7月30日,在伊所提另件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79號交通裁決行政訴訟事件(下稱另件交字179號交裁事件)之陳報暨異議聲請狀內,即已附上裁判費300元之支票(票號BC0000000號),但另件交字179號交裁事件書記官卻未將該支票移交本件交字257號交裁事件書記官,且伊於同年8月24日再提異議暨聲請狀內,也陳明已於105年7月30日以上開支票繳納裁判費,本件交字257號交裁事件魏式瑜法官原應職權調查,向會計部門詢問伊是否已依裁定意旨補繳裁判費,卻逕於同年8月31日裁定駁回本件交字257號交裁事件,魏法官司法不公,應迴避承辦本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為被告,向本院提起不服被告105年5月19日北市監金字第26-AE0000000號交通裁決之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5年度交字第257號交通裁決事件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及另件交字179號交裁事件之全卷,聲請人於10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起訴狀,提起本件交字257號交裁事件時,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300元,故本件交字257號交裁事件承審法官於105年8月24日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至聲請人雖稱伊於105年7月30日對另件交字179號交裁事件之陳報暨異議聲請狀內,已附上票號BC0000000號支票,以繳納裁判費云云,但此係因聲請人所提另件交字第179號交裁事件,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7月7日以105年度交字第179號行政訴訟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人依該裁定意旨,而對該另件交裁事件繳納之裁判費,且聲請人自己所提支票影本上,也清楚載明「105交179裁判費」字樣,該裁判費繳納後,也附有收訖上開支票號碼為行政訴訟裁判費之收據,附於另件交字179號交裁事件卷內扉頁,顯然該支票乃為補正另件交裁事件所欠繳之裁判費無誤,而與補正本件交字257號交裁事件之裁判費完全無關。而此縱經聲請人於105年8月24日就本件提出陳報暨異議狀陳明繳納該支票之意旨,亦不改其所繳裁判費乃另件欠繳而與本件無關之事實。本件交字257號交裁事件承審法官於105年8月29日依職權向本院收費處查詢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情形,經收費處答詢表回覆聲請人仍未繳納情形,再查詢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後,確認聲請人仍未依裁定意旨繳納本件交字257號交裁事件裁判費,承審法官即於同年月31日,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等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所提該行政訴訟事件,經核此情,並無任何足認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聲請人僅因認承審法官未將另件繳納之裁判費,移作本件裁判費繳納之用,即憑主觀臆測,遽認該法官未盡職權調查義務,而有偏頗之虞,揆諸前揭規定與判例意旨,核與聲請迴避之要件不符,其聲請自無從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張瑜鳳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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