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紹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