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688號原告 許翠津 訴訟代理人 張智皓 律師被告金鑫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歆茹 被告 涂益豐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略以被告於兩造終止合作投資契約後未返還投資本金為由而提起本件訴訟。然查被告金鑫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燕巢區、被告涂益豐住所地在高雄市岡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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