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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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54號上訴人 江秋福 訴訟代理人 廖繼鋒 律師被上訴人 周富柱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李慧瑜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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