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11號聲請人 鄭美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94002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800003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320004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448005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