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01號原告富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卉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訊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訊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60萬8,875元,
應繳裁判費10萬5,3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4,8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