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0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被告 潘俊安
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