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370號原告精益裝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牛頓 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間起,陸續委由原告承攬
裝訂「數學百科」、「科學百科」、「學習百科」等書籍,原告已裝訂完成交付被告收受,惟被告尚積欠裝訂費用新臺幣(下同)一百四十一萬零二百五十元,屢經原告催討,被告竟一再藉詞推拖,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承攬報酬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四十一萬零二百五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被告確委由原告承攬裝訂上開書籍,原告亦已裝訂
完成交付被告收受,承攬報酬為一百四十一萬零二百五十元,並不爭執,惟被告目前無力清償該報酬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被告自九十二年五月間起,陸續委由原告承攬裝訂「數學百科」、「科學百科」、「學習百科」等書籍,原告已裝訂完成交付被告收受,被告尚積欠承攬報酬一百四十一萬零二百五十元,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精裝製作通知單十八份,印件通知單五份,送貨清單二十七份,請款清單三份在卷可稽。
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被告是否應支付承攬報酬?㈠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
給付之。民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已將前開書籍裝訂完成交付被告收受,該承攬報酬為一百四十一萬零二百五十元,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其得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一百四十一萬零二百五十元,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被告辯稱被告目前無力清償該報酬云云,殊不足取。
㈡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三條復分別著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承攬報酬請求權,並未約定給付之期限,係屬於給付未有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述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此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於法尚無不合。
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百四十一萬零
二百五十元,及自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另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後,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毋庸再予審酌,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依上訴利益繳納上訴費。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法院書記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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