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30號原告 張玲瑜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
陳振吉 律師被告 林游媚
林乾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 張績寶 律師 張繼準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林游媚、林乾隆於訴訟中因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18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