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2858號原告 王清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叡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迄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被告係未成年人,無訴訟行為能力,應補正其母 游怡君 (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協議由母行使)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櫻姿